close

274562832_1280x848.jpg

 

由於各國存在這些特殊的禁忌,就要求我們在為出口商品畫冊設計品牌LOGO(商標)設計時,不能隨心所欲,應避其所忌。國際市場上的品牌LOGO(商標)設計要符合市場國當地的法律規範,也要符合國際慣例,以便於向有關部門申請LOGO(商標)設計註冊,取得LOGO(商標)設計專用權。品牌LOGO(商標)設計要顯示出企業或產品特色,品牌LOGO(商標)設計的獨特性可以使企業的品牌在成千上萬的品牌競爭中脫穎而出,易於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。

  

  一、LOGO(商標)設計不能用地理名稱

  

用地理名稱作LOGO(商標)設計,只能說明商品的產地,起不到使消費者辨認商品生產者的作用,而且容易造成產地的混淆。在國內市場上以地理名稱作為LOGO(商標)設計的為數很多,如黃河牌汽車、北京牌彩電等,但出口的LOGO(商標)設計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稱,因為許多國家的LOGO(商標)設計法都以地理名稱缺乏顯著特徵和地理名稱屬大家共有,不應為某一生產者獨占為由而不予LOGO(商標)設計註冊。有的即便勉強註冊也要附帶許多限制條件,如青島牌啤酒、中華牌香煙等在外國註冊就遇到類似的情況。

  

二、LOGO(商標)設計所用外文要沒有畫冊設計姓氏的含義

  

一些國家的LOGO(商標)設計法規定,用姓氏名稱作為LOGO(商標)設計必須徵得本人同意。如本人死去不久,則要徵得其法定代表機構或代理人的同意。我國有些LOGO(商標)設計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國人的姓氏名稱或有姓氏的含義。如“紫羅蘭”LOGO(商標)設計的英文“Violet,“前進”LOGO(商標)設計的英文“Forward,“鑽石”LOGO(商標)設計的英文“Diamond,“天鵝”LOGO(商標)設計的英文“Swan”分別與英國人的威奧萊特、福沃特、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,這樣的LOGO(商標)設計在國外註冊時都遇到了困難,有的根本不能註冊商標。

  

  三、不宜採用數字作為LOGO(商標)設計

  

以數字作為LOGO(商標)設計在許多國家認為其缺乏顯著特徵,並且數字為全人類所共有而不應歸某一生產者所獨占,因而不給LOGO(商標)設計註冊。有些國家很忌諱個別數字,如西方國家認為“13”是個不幸、凶險的數字,任何場合都盡量避開它。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數字可作為LOGO(商標)設計註冊,但以該LOGO(商標)設計已經廣泛使用或已出名成為名牌為條件。所以,為出口商品設計LOGO(商標)設計,最好不要採用數字作為題材。

  

四、LOGO(商標)設計的文字、圖形、顏色等應避免有不好的含義

  

有的國家LOGO(商標)設計法根據本國的風俗作了一些特殊規定,或者畫冊設計在習慣上忌用。出口商品的品牌LOGO(商標)設計,應注意要和各地的社會文化傳統相適應,不要違背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各國的宗教信仰,特別是各地的忌諱。
 

元品設計官網
http://www.ypdesign.com.tw
或電: 02-2305-5665
店址:北市西藏路199371
標籤: 商標設計/品牌設計/logo設計/店面logo /品牌設計/企業形象整體規劃設計/形象設計

您會有興趣的文章:

咖啡店裝潢設計-星巴克的商業思維(下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服飾店裝潢設計(室內設計)-UNIQLO是如何裝潢設計店面的?

 
 
arrow
arrow

    元品設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