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於各國存在這些特殊的禁忌,就要求我們在為出口商品畫冊設計品牌LOGO(商標)設計時,不能隨心所欲,應避其所忌。國際市場上的品牌LOGO(商標)設計要符合市場國當地的法律規範,也要符合國際慣例,以便於向有關部門申請LOGO(商標)設計註冊,取得LOGO(商標)設計專用權。品牌LOGO(商標)設計要顯示出企業或產品特色,品牌LOGO(商標)設計的獨特性可以使企業的品牌在成千上萬的品牌競爭中脫穎而出,易於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。
用地理名稱作LOGO(商標)設計,只能說明商品的產地,起不到使消費者辨認商品生產者的作用,而且容易造成產地的混淆。在國內市場上以地理名稱作為LOGO(商標)設計的為數很多,如黃河牌汽車、北京牌彩電等,但出口的LOGO(商標)設計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稱,因為許多國家的LOGO(商標)設計法都以地理名稱缺乏顯著特徵和地理名稱屬大家共有,不應為某一生產者獨占為由而不予LOGO(商標)設計註冊。有的即便勉強註冊也要附帶許多限制條件,如青島牌啤酒、中華牌香煙等在外國註冊就遇到類似的情況。
四、LOGO(商標)設計的文字、圖形、顏色等應避免有不好的含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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